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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死1伤!大庆市大同区对喜酒厂锅炉爆炸亡人事故调查报告

  2019年12月23日12时35分许,大庆市大同区对喜酒厂(小作坊)内发生一起轻工行业锅炉爆炸事故,事故造成1人死亡,1人受伤。

  事故发生后,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,区政府安委会立即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、公安分局、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工会、纪委监委、人社局、林源镇人民政府、司法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,展开事故调查工作。事故调查组按照“科学严谨、依法依规、实事求是、注重实效”和“四不放过”原则,通过反复的现场勘察、取证分析、检测鉴定,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,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,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。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,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。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:

  事故相关单位情况:大庆市大同区对喜酒厂(小作坊),位于大庆市大同区林源镇对喜村,该企业2016年1月在大庆市大同区注册成立,经营范围是酒类生产,经营者陈晶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2230600MA19H4P502。取得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,发证机关为大庆市大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,发证日期2017年11月9日。

  企业现有操作工人4人,司炉工1人。锅炉房位于生产车间西北侧,与生产车间有门相通,贴临建造。锅炉房面积约16㎡,砖混结构,屋顶为彩钢板,锅炉房西侧墙体上有一扇窗,东、北侧墙体为砖混实体墙。锅炉为燃煤蒸汽锅炉,该锅炉无生产日期、无质量合格证、无生产厂家,属典型的“三无产品”,锅炉为2016年对喜酒厂在林源镇个体户定制的,无相关参数。

  2019年12月23日,大庆市大同区对喜酒厂(小作坊)司炉工徐龙伍早6时许点燃锅炉,8:15外出办事,委托车间操作工姚海河帮助看护锅炉。12月23日12:04,司炉工徐龙伍返回锅炉房,此时锅炉内水已不多,徐龙伍将锅炉排气阀打开后给锅炉加水。12:30,徐龙伍与操作工姚海军进入锅炉房,12:35分,锅炉突然爆炸。

  此次锅炉爆炸,蒸汽锅炉炉体冲破锅炉房屋顶,飞到生产车间西南侧约70m左右的空地上,锅炉房坍塌。事故发生后,事故发生单位现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。红岗区急救中心到达现场后,企业负责人于13:18分拨打了110报警电话。大同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吕国信、区公安分局局长董明以及区应急管理局、市场监督管理局、林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。经120急救医护人员确定,司炉工徐龙伍已死亡。

  12月24日,大庆市大同区对喜酒厂(小作坊)“12.23”锅炉爆炸亡人事故调查组正式成立。

  事故造成一人死亡,一人受伤。死者徐龙伍,男,60岁,大庆市大同区林源镇人,系对喜酒厂司炉工。伤者姚海军,男,50岁,黑龙江省甘南县人,现居住在大同区林源镇对喜村,系对喜酒厂操作工人,尾骨骨裂,已出院。

  司炉工徐龙伍在未查明锅炉是否完全泄压的情况下,违章操作向锅炉内注水,锅炉实际盛水量低于预期,造成锅炉严重缺水,锅炉内压力急剧升高,加之此锅炉为酒厂私自建造,质量严重不过关,锅炉内压力超过锅炉材料强度,引起锅炉爆炸。是发生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。

  1、大庆市大同区对喜酒厂(小作坊)私建锅炉、雇用未经过专业技术培训、缺乏应有的操作常识及异常情况的处置能力人员徐龙伍操作锅炉。

  2、司炉工徐龙伍安全意识淡,未经过专业机构培训,在自身技能与所从事的锅炉操作工作完全不相适应的情况下,进入危险区域,从事锅炉操作。

  3、大庆市大同区对喜酒厂(小作坊)主要负责人刘佳顺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。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系统的安全培训;危险区域作业,未安排现场安全监管人员。

  4、大庆市大同区对喜酒厂(小作坊)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低下,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。企业生产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混乱,企业对员工无持续系统的安全培训,只是在作业前进行口头提醒;现场缺少有效监督,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的危险作业行为。

  经事故调查组认定,发生在大庆市大同区对喜酒厂(小作坊)“12.23”锅炉爆炸亡人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。

  1、徐龙伍,司炉工。安全意识淡薄,未经专业培训上岗作业,风险识别能力差,盲目进行危险作业。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,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,免于追究责任。

  2、姚海军,操作工。生产期间到锅炉房取暖,未对锅炉进行任何操作,对事故发生不负责任。

  3、刘佳顺,企业负责人。安全意识淡薄,风险识别能力差,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到位,作为企业管理者,对危险区域作业的风险情况识别不到位,无安全可行的作业方案,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,对作业过程监护不到位,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。建议大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,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
  大庆市大同区对喜酒厂(小作坊)无视国家特种设备法律和法规,私建蒸汽锅炉(“三无”产品)、雇用未经过专业方面技术培训人员操作锅炉;未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,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,作业过程中安全监督不到位,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,未能严格履行安全操作规程,造成安全生产事故。建议区应急管理局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,对其处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
  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,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,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,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,提出如下防范措施:

  (一)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,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。大庆市大同区对喜酒厂(小作坊)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“12.23”亡人事故教训,举一反三,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,加强安全生产工作。坚决守住“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”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,进一步加强管理,不断完善企业管理体制机制、完善责任体系、强化隐患排查、强化执行落实,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,提高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,确保生产安全。

  (二)要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,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管理。大庆市大同区对喜酒厂(小作坊)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,深入贯彻“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”的总体要求,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领导、小队、班组和岗位,配齐配强现场管理人员,强化员工责任意识,树立保证安全就是保证效益的思想,要针对特殊岗位、特种设备、危险区域作业建立健全切实管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,杜绝盲目生产,严防事故发生。

  (三)大庆市大同区对喜酒厂(小作坊)对发生事故的锅炉进行报废拆除,对其他设备和安全附件逐一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隐患排查。建立和完善各类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,实行动态和标准化管理。

  (四)大庆市大同区对喜酒厂(小作坊)必须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蒸汽锅炉,锅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养和训练机构培训,并考取相关证件。公司要定期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,杜绝无证人员私自操作,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。

  (五)大庆市大同区对喜酒厂(小作坊)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,积极组织应急演练。管理人员要时刻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,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,消除“三违”行为,并落实好检查验收制度,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。

  (六)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“管行业必须管安全”的要求,加强对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。开展全区特种设施安全大检查工作,有效防止事故发生。

  (七)各乡镇(街道)党委、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,加强对辖区内企业日常生产现状的监督检查,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排查力度,并及时将隐患治理到位。